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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发布时间:2021-07-12
(一)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。(二)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、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。(三)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(四)妨碍公共秩序、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。违反以上四种情形开展募捐活动的,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停止募捐活动。对违法募集的财产,责令退还捐赠人。难以退还的,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,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。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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